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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就“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修订内容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由公安部主编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2014,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相比,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高、多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二是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三是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四是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五是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六是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七是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八是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以下内容为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补充修订的内容。

  【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温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②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③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②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6.7.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②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6.7.7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②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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